行业动态
  • 地址:

    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C座324/325/326/327室

  • 邮编:

    210013

  • 电话:

    (025)85307007(总机)

  • 传真:

    (025)85624001

行业动态
当前位置>首页>行业动态
新规丨海关总署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
近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》,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。具体公告内容如下:

 

 

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(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)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公告如下:

 

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“B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

 

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,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。

 

特此公告。

 

附件: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.xls

 

海关总署

2021年10月11日

 

公告正文下载链接:
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.doc
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.pdf

 
 

信息来源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